公众全民讯(丁开丽 何晓茹)2012年11月23日,傅某在王某开的砂石料厂购买砂石料,经结算,共计欠砂石料款87104元,于当日出具欠条。该款经原告王某催要,傅某仅支付5000元,余款至今未付,故王某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,要求傅某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。
本案经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,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。本案原告将砂石料交付给被告,由被告支付砂石料款,应认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。在实际履行中,被告仅支付5000元砂石料款,尚欠82104元的砂石料款未付,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的民事责任。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88019元。
法官释法: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,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。本案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,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915元的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(以上人物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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